房仲業收取交易差額 遭罰
資料來源:2009/05/25 工商時報
【張國仁/台北報導】
日華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,被客戶檢舉收取交易服務酬勞以外的「差價」,經台北縣政府地政局調查屬實,除開單罰鍰6萬元外並限30日內改正。不料日華卻以已與檢舉人調解成立,不應受罰為由打起行政官司。但法院日前判決,日華敗訴。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,經營仲介業務者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,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。
判決書指出,這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明文規定;其中所指差價,是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的差額。內政部在函覆法院查詢時表示,如果存有這種差價,就有構成收取價差行為之虞。
日華的一名楊姓客戶,在去年3月向縣府地政局檢舉,日華不當收取他委託銷售的不動產差價。
地政局隨後實地業務檢查發現,賣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的金額(實拿的價金為1,090萬元),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的成交價格卻是1,150萬元不符,地政局因此認定,日華有收取差價的行為,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禁制規定。
為此,地政局依違章行為,開單對日華處分6萬元並限其在30日內改正。
日華辯稱,楊某並未更改其原委託價格,只在特別約定事項補充實收價格,地政局一再認定特別約定事項補充實收價格,就是最後委託價格與實情不相符合,日華與楊某間僅是單純消費爭議,並未違章。
同時,日華與楊某已經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成立,楊某同意支付日華服務報酬費46萬元,可以證明楊某檢舉日華違章的理由已不存在,地政局沒有理由再對日華課罰。
不過法院認為,民事糾紛所達成的調解,與主管機關管理業者所為的公權力行政,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,就賣方而言,就是日華依法不得收取的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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